“请问原告律师,你也是律师,难道你不清楚这合同意味着什么?你规避风险,试图逃避责任,却倒打一耙,将法律法规 视若无睹,这难道不应该是你在强词夺理吗?”
“另外,房地产一方申请破产,你们却不加以制止,还通过了他们的申请,让我当事人蒙受了很大的损失,甚至妻子都已经不在了,这些,难道不应该是你们银行一方的责任?”
“那你应该去找房地产开发商,他们申请破产,和我银行没关系,他们没有交付楼盘,和我银行更没关系,我们只遵照合同来办事,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请辩护律师要清楚。”
唐伟虽然节节败退,但还是不甘心,一直咬着合同不放。
“签订合同时候,银行一方同为授意方,是你们授意,让我当事人相信了你们,才去购买南丽湾楼盘。”
“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我当事人为受害方,银行作为合同受益方,理应成为担保方,我当事人没有获得房产,银行应该对我当事人进行赔偿!”
直播间内,网友们对银行和房地产的作为十分愤怒,对被告却怀着十分同情的敬意。
尤其是看到被告呆若木鸡,形同没有灵魂一样,让人十分揪心。
事情原本就已经很凄惨了,妻子离开,没了工作,还要每个月还5000的月供,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养。
无论是谁,都会心生怜悯。
可银行作为资本一方,却不会有这方面的负担,他们只知道索要经济损失,却无视了人情冷暖。
这也是网友们为何义愤填膺,甚至要和银行对抗的前提。
“这算什么?银行的人不是人?他们没有爹娘,没有家人吗?”
“这群王八蛋,真是丧尽天良,逼死了人,还要逼死家庭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凭什么?”
“这样的人就该去死,活着就是浪费国家粮食。”
“真该问问在银行上班的人,他们到底有没有一点同情心。”
“我们应该团结起来,抵抗这种暴力,都不给我们活路了,我们还有什么后怕的?”
“让资本滚出我们国家。”
“这帮人就该千刀万剐,我想知道他们到底知不知道疼。”
“叶律,好好的整治他们,就像对付之前那个法官一样。”
“谁不给我活路,我就不给谁活路。”
“逼急了,大不了这条命不要了,我也要和他同归于尽。”
“正能量……正能量……”
银行一方十分恼火,听到叶欢这般刁难,当即和唐伟商量。
“不行,这样下去,我们会很被动。”
“放心,我一定会让他知道我的厉害的。”
唐伟说着,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
“法官阁下,这是一份关于我们和开发商的贷款协议。”
“开发商在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因此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购买房产的当事人,继续偿还。”
“我们银行不是慈善家,不可能承担双重的损失。当事人欠我们的贷款,偿还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刚才辩护律师说是因为开发商烂尾楼,导致没有房产可拍卖。我认为这句话是错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有钱对烂尾楼的房产回收,但必须是在购买方已经偿还的前提下。”
叶欢听到这里,便给予了反驳。
“开发商申请破产,南泥湾的楼盘和土地依然是属于你们的,这本身就已经偿还了你们。”
“而你们却还要求受害者一方继续偿还你们,哪有这样的道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你们现在所占有的南泥湾楼盘本应该是我当事人的。你们占有了我当事人的地方,却还要我当事人偿还,请问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
“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当事人是受害者,是购买方,根本就不需要承担这些风险。既然和合同,便是买卖,你们作为受益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不是一旦烂尾就只会找购买方,这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当事人的房产根本不存在,也需要偿还三十年债务吗?”
唐伟一时间有些措手不及,原本以为提供了和开发商的协议,就可以从物理上攻击到叶欢的。
可没想到的是,叶欢却借助这证据来反攻,导致他根本就没有任何转圜的余地。
“开发商与当事人的购房合同,与我银行无关!”
原告依然死咬着这一点不放,却已经没有了其他的词句了。
主审官见对方词穷,再次询问道:“原告和原告律师,请问你们还有其他证据吗?”
“已经没有了,我相信购房合同已经足够说明一切问题,而且我相信在法庭上,只讲究的是证据,我们证据确凿,不需要其他的佐证。”
唐伟清了清嗓子,看向叶欢,振振有词的说道。
“你说开发商与银行有贷款没有还清,让我当事人继续偿还,这证明房产买卖,与三方有关。”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开发商申请破产,而南泥湾楼盘虽然是烂尾了,但据我调查,申请破产后,这份固定资产已经到了银行名下。”
“至于开发商还清还是没还清,和我当事人没什么关系,这也不应该作为要我当事人继续偿还贷款的理由。难道说张三欠你的钱,也和我当事人有关?道理本身就说不通,更何况是法律上呢?”
原告更是恼火了,当即跳起来说道:“那我不管,我银行和被告签署了购房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他就应该一次性归还我银行280万元。”
“鉴于他现在已经违约,信用不再,我们让他一次性偿还,也是应该的。”
“150万的房产,偿还需要280万,这利息也应该很高吧?这算不算是违法的?我看到合同上规定的是按照国家标准来计算,按照每个月5000的月供,一年就是6万元,三十年就是180万。”
“请问哪里来的280万元?难道这多出来的一百万,是你们所谓的律师费等费用?不过刚才我可是听见了原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可是不包括在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