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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乙的控告,公安机关是需要对甲诋毁乙的事实情况和伤害了乙的程度。

后者就是说也要对伤情鉴定报告进行审查的。

所以不可能,即不单是打人这一件事情的事实。

并且根据甲和乙的经常居住地、打人的事故发生地等要素判断究竟是否由自己这一地区来管辖的问题,以及考虑是否立案。

综上,第一个选项不对!”

*

唐朝。

李世民对孟棠前面所作的解析倒是听明白了,当听到“管辖”的说辞之后,更是深以为然!

想到关于管辖问题,《唐律疏议》也是有规定的。

李世民与荣有焉!

华国人向来是充满智慧的,自汉朝开始,就建立了完整的户籍制度!

几千年之中,要是在朝代更迭的动荡年代中,各路起义人马有能耐的都知道先去衙门把各地人口情况落到手。

而到了相对和平的时期,路引则是用来控制人口流动的。

争议的管辖也是有为这同一目标!

而~

那《唐律疏议》中如何规定管辖问题的。

翻译成现在的大白话就是——

和当今华国一样,《唐律疏议》当中也有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或者说,因为有前有《唐律疏议》,才有孟棠所在的华国现有的规定!

这用孟棠学过在法理学上的专用术语,就叫“法律继承”!

这一管辖规定主要是——根据犯罪发生地,来确定哪个地方的官府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利。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官府负责调查和审判;

那如果有犯罪行为,跨越多个地区,则由最先接报的官府负责,并可与相关地区的官府协同处理。

除了这两个,《唐律疏议》卷第二 名例律规定,翻译过来就是——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或虽然已经被发现但案件尚未判决,

而犯罪人已经逃亡或不在原地的情况下,允许其亲属向官府告发,并将犯罪人追捕回来进行审判。(1)

那孟棠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还有涉及级别管辖,那《唐律疏议》中有没有先例呢?

自然是有的!

在大唐,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自然也有不同的权限范围。

州县一级的司法机构,可以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而更严重的案件则需要上报到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如道、省,乃至中央的大理寺等。

《唐律疏议》卷第十二 断狱律,关于级别管辖的部分,翻译过来就是——

盗贼等犯罪的审讯,必须由县级官员上报至州级机关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就体现了地域管辖中的上下级关系。(2)

《唐律疏议》卷第十二 断狱律:“诸官司应受事不由所属长官,辄为处分者,笞四十;若受财枉法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3)

此处规定了各级官员应当按照所属上级长官的指示行事,未经许可擅自处理事务将受到惩罚,这反映了级别管辖的重要性。

孟棠现在所在的华国,自18年建立监察系统以及监察法,来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和在之前没有监察法时候的纪律监督委员会不同的是,监察法的独特之处在于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

谁行使了公权力就监察谁!

这可以简单概括为——职能管辖!

也就是依据职能的种类来划分管辖。

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部门或官员负责。

《唐律疏议》有先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皇室成员、官员贪污受贿等)应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或高级官员进行审理。

卷第九 杂律中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因事受财而卖官者,各以盗论;坐赃入己者,亦如之。”(4)

该条款明确了对于监守自盗或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由相应的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

卷第十 户婚律:“诸嫁娶违律,里正、村正不觉察者,笞四十;若故与相容隐者,减一等。”

这就是地方基层组织(如里正、村正)对婚姻登记等民事事务的监督职责。(5)

除此之外,在《唐律疏议》中,也有专门管辖,又叫特别管辖!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如军事犯罪、外交事件等,可能有特殊的管辖规则,不完全遵循常规的地域或级别管辖原则。

比如,“诸军中有所犯,虽会赦免,犹须禁锢,待敕裁决。”

翻译过来就是,

军事犯罪即使遇到大赦,也需要等待皇帝的命令来决定如何处理,体现了军事案件的特别管辖原则。(6)

那《唐律疏议》的先进性就止步于此了嘛?!

当然不!

当一个案件不属于当前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这包括由于地域、级别或职能原因导致的移送。

《唐律疏议》中拿出一个例子,卷第十二 断狱律:“诸应追摄人,而差非所部吏者,笞三十;若故差者,杖一百。”

大意就是,如果派遣不属于本辖区的官吏去追捕人犯,将受到处罚。

孟棠所在的华国,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所有案件的办理都涉及到了回避!

《唐律疏议》当中也……不是没有!

其中规定,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如果某个案件与审理官员存在利害关系,该官员应该主动回避,案件应交由其他无关联的官员审理。

也就是在卷第十二 断狱律所规定的:“诸鞫狱官与囚有亲嫌者,皆须回避。” (7)

这要求避免参与审讯的官员如果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偏袒的因素。

当然,关于上诉,也有管辖的涉及!

《唐律疏议》中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上级机关有权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个期限是多长?

卷第十二 断狱律:“诸上诉,不限年月,随事即上;若经断讫,限十日内不上者,勿听。”(8)

“听”的意思是“不再受理”!

可以说,在唐朝的这一本伟大的法典当中,关于管辖的规定都体现了唐代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对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的设计也在其中。

这些都确保了唐朝得司法活动的按照秩序的进行,着力推进稳定江山社稷的目标机动实现!

所以才说,这部法典对于华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当然,影响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华国,影响的时空范围也不局限于封建时期,后世的法律发展均有参考!

长孙无忌作为制定过这部法典的人,自然深通法理中必有情理,即使不联想《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

对孟棠说的这些,他直接秒懂!

*

孟棠继续看向下面几个选项——

“至于b选项,将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也就是完整的法律条款,联系到小前提,也就是法律事实——这个情节,

那便是‘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后,如有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什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呢?

“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

只有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司法机关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9)”

*

诸朝之中不断有躁动声音传来。

因为这一句虽然比之前孟棠对此所作的解释要详细,可详细~

并不意味着好理解!

反而字变多了,说的也越加复杂了!不少观众都表示,看不明白这里了!

而正疑惑的关头,接下来孟棠所解释的内容正好解除他们心中此时的困顿——“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方的主动告知或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进行调查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那又有一个疑问,哪些类型属于“告诉才处理”中说的“特定”呢?!

《华国刑诉法》自然规定了!

孟棠在脑海中对这一知识点进行回顾,简单记忆口诀就是‘侮暴虐侵’。

‘侮’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华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0);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1);

整个第246条涉及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在个人名誉受侵害的前提之下所限制的。

就如刚才孟棠在第一个选项中谈到的,如果打破这个限制的话,也即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除外的。

‘暴’则是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那这一款有咩有特例呢?

当然!

暴力终极点效果是生命权遭到侵害,也就是“引起被害人死亡”,这种除外。”

*

汉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刘彻大为诧异,在民间,婚姻不是自古以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吗?!

何来这里的“暴力干涉”呢!

一家的女儿嫁给另一家的儿子,这一家的儿子娶了另一家的女儿,都是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撮合而成。

董仲舒狐疑的说了句,“有暴力?!那就有非暴力。

‘干涉’?!反过来,那就有不干涉。抛却第一个限定,‘不干涉’……那岂不是自己的主动?!

所以,在后世,年轻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听到这一句,刘彻更惊奇了!

这……是什么情况?!

在后世?在未来?!

婚姻是自己主动而成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可以建议或者“非暴力”的干涉,但如果是“暴力”的干预是要被定罪处罚的?!

朝廷是要管的?!

这……这待婚男女在未来,在千年以后的自由度也太大了吧?!

这是真的?!可如果不是如此,那何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呢?!

刘彻接着往后看,“除外”又是什么情况?!

不过,对于这一个,刘彻咿呀一句表示很意外之后马上反应过来,

本来发生的纷争是关于一个人的,波及的范围广了朝廷自然要出手了!

所以,这里的意义是除了律法规定的情况,再严重就是衙门的事了!

*

孟棠说话有点着急,嗓子瞬间干巴了,喝了两口水润了嗓子之后,她继续说道:“

‘虐’呢?!

是指虐待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

同样的问题继续考量?

自然也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了,而是进入公诉区域!

‘侵占’是侵占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

通过刑诉法,孟棠也知道了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15)

复习完这些之后,她将思绪转回到这一道题目,b选项明显缺少了“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这一限定条件!

少一个字,都可能会变了条件!

程度的略微改变,在法律上都是大事。

更何况是这样一个形容词呢。

所以,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自然是有问题的。

而关于c选项,甲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刚才的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后者,如果是轻微伤,那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在自诉范围之内,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都应该依法受理!

所以,并不是c选项说到的这个样子!

既然已经排除了三个了,那答案自然是d选项!

孟棠继续看向下一道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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