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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就到了农历腊月,每年这个时候,要回家过年的心就开始蠢蠢欲动了。在农村,过年可是大事,不是有句话说嘛,“有钱没钱,回家过年”。过年就是让思念得以相见,让亲人得以团圆,让劳累了一年的身体得到短暂的休憩,让所有人生的困扰和烦恼都先靠边站,家家户户都洋溢着喜庆的气息,贴春联,放鞭炮,穿新衣,杀猪炖菜,小孩子兴高采烈的哼着小曲满街跑:“小孩小孩你别馋,过了腊八就是年。腊八粥,喝几天,哩哩啦啦二十三。二十三,糖瓜粘;二十四,扫房子;二十五,做豆腐;二十六,炖猪肉;二十七,宰公鸡;二十八,把面发;二十九,蒸馒头;十晚上熬一宿,初一初二满街走。”一年的省吃俭用,就是等着到了过年好好的吃几天,父母平时在家不舍得吃,趁着孩子过年都回家,所有好吃的东西都摆上了桌,看着孩子们大快朵颐的吃着爱吃的饭菜,就是父母最开心的时候。宁致远家里也不例外,父母省吃俭用了一辈子,养了四个孩子,每年就盼着孩子们都回家来围着圆桌吃吃饭,聊聊天。想到这里,宁致远眼睛不觉一酸,想着从小到大的过年的场景,又想着今年家里要怎么过年。今年对于这个家来讲,真的是多事之秋,先是大姐宁静离婚了,再就是爸查出来肺癌晚期,然后宁致远又被抓了进来,生活总是变着法的让人五味杂陈。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啊,喜庆的节日对于平平安安、健健康康的家庭来讲,那就是锦上添花,但对于家庭支离破碎、天各一方的人来讲,越是带着喜庆氛围的日子,越是显得更加的哀伤凄凉。这不禁让宁致远想起了在文学作品中广泛运用的一种手法叫做“反衬手法”,是?以乐景写哀情,通过描绘美好的景物来烘托内心的悲哀和凄楚情绪,通过表面上的欢乐场景来传达深刻的悲哀情感。这种手法在清代王夫之的《姜斋诗话》中有详细的论述:“以乐景写哀,以哀景写乐,一倍增其哀乐。”说明以乐景写哀情的效果是通过对比来增强情感的表达。比如?杜甫在《春望》中写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在这句诗中,美丽的花朵和鸟鸣本应带来欢乐,但实际上却表达了诗人对国家战乱的感伤和对离别的愁苦。?再比如?李煜的《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虽然描绘了美丽的春花秋月和小楼东风,但实际上透露出词人无限的哀伤。?还有李清照的《醉花阴》“东篱把酒黄昏后,有暗香盈袖。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用美好的黄昏景色衬托出词人的愁绪,无疑都是通过美好的景物反衬出内心的悲哀和愁苦。

宁致远正沉浸在哀伤之中,突然被一声很大声的“2321”所打断,他下意识的回答道“到”,并赶快跑向门口。看着管教面无表情的开门关门,宁致远顿时觉得这个快过年了确实会让人的心态发生很大的变化,管教明显比平时更烦躁,好像在快过年的时候就特别烦有事找他一样,耷拉着个脸,很不情愿的做着手头上的事情。看着他身上的制服,宁致远突然明白原来都只是工作,都是养家糊口而已,哪里有什么其它的所谓的正义感、道德感,这些都是虚无缥缈的东西,都是人们在自己的脑海里建立的东西罢了。在宁致远之前的认知里,穿着白大褂那就会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穿着警服就会不畏艰险将生死置之度外,他会不自觉的把这些个可贵的品质跟一身衣服联系起来,现在想想不觉有些可笑了。衣服是随时可以脱下来的,但品质就是品质,到哪都一样,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变质,所以一个穿着白大褂的医生对于生命的尊重不见得比一个冒着生命危险下河救人的普通老百姓要更高尚,一个穿着警服的贪生怕死的警察也肯定比不上那些个愿意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普通人更勇敢。所以有时候,我们也要提升或者说转变下自己的认知,有些东西要定好评判标准,要看到本质,为什么一个普通人挺身而出就可以评为见义勇为并得到奖励?因为那不是他们应该做的但他们毫不犹豫的去做了,这种对品质进行弘扬的行为就值得去鼓励;反过来,如果一个医生,在路边看到了伤者及时去抢救,这种行为就没必要大肆渲染,这难道不应该吗,这就是他的职责呀,对吧。我们该怎么区分职责和工作?很简单,他穿着白大褂在医院里上班,拿着工资,这就是工作;但当他脱了白大褂,下了班走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伤者也去尽力救治,这就是职责,前者只看劳动报酬,后者才涉及职责道德,前者不影响后者的存在,但后者的存在不以前者为前提,这就是本质区别。

不知不觉就来到了审讯室里,管教仍是像往常一样把他锁在特制的凳子上就关门出去了,坐在那里宁致远不自觉的想着会是谁呢?仔细想想其实也不难猜了,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这里,在还没有退检的情况下跟承办是不会有任何关系了,律师呢刚来过,也不会这么频繁地再过来。排除了所有不可能的,那剩下的就是答案了,那肯定毫无疑问就是检察院的人了,毕竟自从案子到了检查院以后还没有任何一个检察官来找过他了解情况,现在快过年了又,那就算走走流程也要来找他谈一次,宁致远心想这样思忖着。果然,不一会,两个穿着检察官制服的人(宁致远是根据驻所检察官的着装才认出了前来这里的两位是检察官的服装的,每个派出所都有驻所检察官,名义上是说如果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有诉求的话可以找驻所检察官如实反映情况,但基本上也就不会有下文了,本来嘛,给你反映的渠道跟重视你反映的问题就是两码事,这是体制内制度上的特色),有说有笑的推门进来了,两人都是女性,一名年纪在25岁上下,手里提着笔记本电脑,坐在宁致远对面的右边;一名年纪稍大,在50岁左右,坐在宁致远对面的左边,她俩坐下后,调了调座椅的位置,看了一眼宁致远,然后就开始了下面的对话。(注:年轻的检察官用检A代表,年纪稍大的检察官用检b代表)

检A:“你好,我们是检察院的,今天来找你了解下情况,希望你好好配合。”

宁:“好的,我一定好好配合。”宁致远认真的回答道。

检A:“我看你请的律师之前已经到检察院看过档案了,也来这里跟你会见过了,相信我们掌握的情况你心里也都清楚,那我们就不多说废话了,你对这些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她边说边敲击着电脑。

宁:“有。在说之前呢,我想先声明一点, 我本人是初犯,确实对犯罪的一些流程和专业的名词没有什么准确的概念,如果我说的话有什么在你们看来不对的地方,还请一定要带着这种角度而不是从每个嫌疑人都会为自己找借口的角度去看待和理解,虽然我明白大家立场不同,偏见也不可避免,被误解是常态,但常态并不代表一定要这样,我只想述说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至于怎么判断,我完全接受你们的审视和选择。”宁致远说道。

检A:“你可以开始了。”她头也不抬的说道。

宁:“首先,我不认为承办在给客户录口供时的行为符合正常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当然我不排斥、我也认同承办在办案时可以使用一些特殊手段,但特殊手段只是形式,本质上还是要以取得真实的口供为目的的,对吗?不是说有权利使用特殊手段就一定要用,这要根据特定的案件、特定的审讯人来相机抉择看有没有必要用,对吗?不能像手里拿着一把锤子就看整个世界哪哪都像钉子一样,也不要觉得使用特殊手段就能短平快来达到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我觉得这个使不使用的唯一评判标准就是能不能拿到最真实的口供,这是最为关键的。当然,这个选择是门艺术,不可能所有的承办都掌握了这门艺术,而且这还要排除个人的主观意愿问题。但很明显,我遇到的这位承办就没能掌握这门艺术,或者也许他掌握了,但就是不愿用。在我的认知里,当然不一定对,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而已,承办在找我的客户录口供的时候,不应该是坐下后让客户说说我们的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吗?客户说什么如实记录就好了,对吧,可现实是怎么样的呢,承办先带着威胁的口吻跟客户说要好好讲,不然可以把他们也都抓进去,然后接着再用具有强烈偏向性和引导性的问题去问客户,这番操作我想不用我说都会有点不合适吧?既然是这样,那这个操作我只能理解为是使用了特殊手段。那接下来就会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是我这个案子需不需要使用特殊手段,第二是在使用了特殊手段后如何能确保所获得的口供的真实性问题,从历来的案件审理来看,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办案流程中因为人为的一些主观因素和一些见不得人的目的,比方说来自上层的各种见不得光也见不得人的压力、或者要提高办案效率去争取嘉奖等等,造成过很多屈打成招、冤假错案的例子存在。当然整体上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集体的小概率落在个人头上,那就是他的一生,就算有赔偿款那也是无法弥补这个缺憾的,更无法弥补一路以来的冤屈所带来的身心上的伤害。所以我们要慎重,慎之又慎,法制化进程绝对离不开慎重这两个字。那拿这两个标准慎重的关照下我这个案子,先不说我这个案子有没有这种必要使用这种特殊手段,可是先恐吓后引导,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取得的客户的口供,不会距离真实性很远吗?这样明显就会扭曲客户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啊,这不仅违背了使用特殊手段的必要性,也没有达到获取口供真实性的本质目的,这样的执法程序既不符合程序正义,也不具有真实性可言,从宏观上来讲,根本就不能算作证据了吧。”宁致远说道。

检A:“还有其它问题吗?”她仍是头也不抬的说道,双手一直在键盘上不断的敲打着。

宁:“还有就是,我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公和私的界限问题。所有客户的口供无非就是认不认识我,是不是知道我是区域经理,跟我的资金往来只要符合这两者,就能得出我是利用职务之便了,这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了?这里面有几点我要说清楚,延展开来详细说说。首先,客户有没有避重就轻我无法评判,但肯定是遗漏了一点东西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这里我必须先强调一点来引起你们的重视,那就是我接下来举的例子里涉及到的不合理之处,还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还不包括其它。我在区域经理的位置上呆了3年,这期间我还结了婚,我妻子也曾在公司任职,只不过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从公司离职了,在我结婚期间,有几个客户(这几个客户也在这次录口供的客户里面)还随了份子钱,就是在作为证据上的资金往来中的一些较小的金额,八千的,一万的都有,这种资金往来跟其它我在工作上与客户发生的资金往来有什么区别没有?因为这些在承办那里肯定是没区别的,要不然也不会全部归成一类都做成了证据,对吧。但我就不明白了,我妻子,在离职之后跟很多我现在的客户仍保持着朋友关系,这些客户作为我妻子的朋友在她结婚时以朋友的名义给我妻子随了份子钱,这个钱跟同一个客户打给我的份子钱在法律上有区别吗?如果有,那就行,如果没有,那是不是我也要让妻子统计下这类情况的金额,也算在犯罪证据里面?我想,严谨也应该是承办办案过程中的一项要求吧,证据如果这么不严谨或者说连最起码的严谨都没有,这样的证据也算作是证据的话,我真不知道您问我的所谓的证据是个什么东西了。说这么多,我就想表达自己的最本质也是最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我只有一个诉求,就是将承办提交的用作证据的所涉及到的每一笔资金,都将背后的来龙去脉讲清楚,由你们检察官做个判断,不属于犯罪的那就剔除,是犯罪的但没有在里面的也一并加进来,我就是想求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想这个要求难吗?肯定不难吧,可就这个诉求也不能被满足吗?现在的情况是别说把所有提交的资金往来的每一笔都弄弄清楚了,就连所有资金往来的客户承办都说不用找全,理由是节约司法资源。在我看来,理由是可以随便说,但是要合理吧,我认为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是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足够符合逻辑事实,但很显然,我的这个案件并不符合这个前提,所有资金往来的详细背景都没有,这又是根据什么做出的有罪的判断呢?有些事,做起来难和做不到是两码事,承办的这种行为节约的不仅仅是司法资源,还有对程序正义的不尊重,办案不能这么粗糙吧。还有一些流程上的细节,比如给我录口供的时候不允许我戴眼镜了、中午饭只给了两块小面包了、当天下午明明有机会可以回Sh市却没有回来也没有告知我什么原因而是在我被抓的当地呆了一晚上了,如此种种的事情,我就不说了。”宁致远有些愤慨的说道。

检A:“还有吗?”这次她抬头看了宁致远一眼,宁致远从她的表情里看到了一丝微妙的变化,从完全的漠然到有了一点点的重视。

宁:“我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这个我完全认同,但是伤害他人利益这点我无法苟同。我要是真的伤害了他人的利益,他人还会在事后给我好处费吗?这个不符合逻辑吧?反过来说,别人既然给了我好处费,那就说明他获得的好处比给我的要多,而且还多得多,不然他图什么呢?我是有职务,但我不是黑社会,我不是敲诈勒索,我不是强盗抢劫,我们干的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我没有威胁别人把手伸进别人口袋里去掏钱,不然我也不会是以这种事成之后银行打款的方式,我既然选择了这个方式,那我就认为我拿这些钱并无任何不妥之处,或者说我有该拿的理由,你没有见过强盗抢劫是抢银行卡的吧,都是抢现金的,我要是觉得我不该拿,我也收现金了,对吧。收现金和打银行卡在利用职务上没啥区别吧,我所有收到好处费都对应着客户门店开发的成功,公司对于门店开发都有审批标准的,这个你可以去对应我的工作流程、审批记录,一目了然。那为什么这个背后还要有好处费呢?因为客户知道公司的发展战略变了,公司有新的开店标准,凡是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允许,那怎么办?那就是求我做出一些工作之外的事情。原因很简单,公司新的发展战略肯定对公司是有利的,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对客户有利,甚至还需要客户做出些利益上的让步,这时有些客户就只能先关注并保证自己的利益了。举个简单的例子,不是所有不符合公司标准的店就是不赚钱的,比如公司要求门店面积在30平米以上,可是实际运营过程中原本要求的15平米就够了呀,客户是想小一点好,毕竟小一点房租少呀,房租是每年实实在在要交的,但公司要求门店要大一点,要树立高端的品牌形象,中间有了利益上和理念上的矛盾,那怎么办?客户还是想赚钱的,或者说想尽可能的多赚些钱的,如果按公司的标准来,租金就会贵很多了,不划算呀,但不开肯定又赚不到钱,对吧,客户就想到了一个办法,找我帮忙。怎么帮呢?晚上等我下了班了不工作了,约我去喝酒吃饭,谈天说地,那个时候口口声声是兄弟,是哥们,是大家赚钱都不容易,求求你帮一把,会记着你的好,店小一点也让我开起来吧,省下的钱说实话还不如大家赚呢,给房东不是白白便宜了陌生人?还要每年都给他,他凭什么,对吧。那还不如给兄弟您呢,您还能给打个折扣,再说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呀,对吧。如此种种,几个回合下来,我被说动了,不只是因为客户说有钱大家赚,还有客户酒后的真情,说赚钱难说家庭难,养老婆孩子难。我的人生经历也让我对他们所说的这些难感同身受。我拗不过,就说那试试看吧,事情还没办呢,就是一句试试看,他们当时就感动的涕泗横流啊,我想,那时的眼泪应该是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到现在我都是这么认为并坚信的。然后我殚精竭虑的写情况说明,一遍又一遍的告诉领导为什么这个店虽然不符合公司当下的发展战略但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所有的开店流程都在公司工作平台上公开透明且要领导层层审核通过以后,才能开起来,不是我宁致远一句话就可以只手遮天的。后来,事情办成了,当然办成的还是少数,你去看看我的办公流程审批情况,很简单的,也做不了假的,还有那么多没办成的呢,被公司领导否决的呢,怎么就不说了?客户不说你们也可以调出来看看呀,也就是简单的动动手的事,所以我说客户有选择的说,承办也是粗糙的办,这样的办案可没法让人在案件中体会到正义感,这也不符合中央下达的精神不是?好吧,说远了,说回来,对于事情办成的,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两三万的好处费也按之前讲好的打给我了,可现在承办问起这两三万的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了,还没等客户要说话呢,就马上引诱或者威胁了,言外之意我想客户都是商人,也应该懂的,再加上承办又说好好说的话你们打过去的好处费可能还会退回来,在这样的情景之下一个商人很容易就能心领神会,然后最终得到的说法就成了因为我是区域经理,是我伸手向他们要的,他们不敢不给,我都不知道客户这样说是因为他们被胁迫了不得不口是心非呢还是说老话说的好无商不奸嘛,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到底是哪一种呢?如果是前一种,那我可以理解,毕竟大家都是小老百姓,来自穿警服的人的胁迫那杀伤力肯定是巨大的,对吧,谁也不想进局子不是?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的话,那我就要抱怨一下了,也请您仔细想一下,如果一个人苦苦的哀求你要帮帮他,后来你被他打动了帮了他,他赚的盆满钵满得到了极大地利益,然后呢一被人威胁就歪曲事实曲意逢迎的说给好处费是迫不得已的,在那里叫苦喊冤,在那里装委屈,那我们要怎么评价这种行为呢,是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还是扮猪吃老虎?亦或是披着羊皮的狼?如果你们遇上这样的事情,这种人你们能看得惯吗,这口气你能咽下去吗?想想就是一副恶心的嘴脸,恶心想吐。我到现在都想不明白我伤害他们什么了,他们就这么无辜?然后我进来了,他们嘴里还要说着法律真是公平正义呀,我想想都会觉得反胃。这些人,全然忘记了自己之前都做过什么,不仅如此,还一副小人嘴脸的幸灾乐祸,有点像什么呢,像一只饿的前胸贴后背的流浪狗,摇着尾巴可怜兮兮的乞求别人扔点吃的给它,给它吃饱了之后,没有事情还好 ,恰好碰上了饿的饥肠辘辘的老虎,老虎刚要吃它,它就连忙说别吃我,我可以给你弄吃的,求你先饶我一命吧,然后回过头来毫不犹豫的把之前扔给它食物的人恭恭敬敬的献给了老虎,难道法律就是要听这样的人的一面之词吗?”宁致远越说越愤慨,一直盯着检察官。

检A:“还有吗?”此时她已经开始认真端详着宁致远了。

宁:“暂时没有了,就先说这么多吧。”宁致远平复了下心情,温和的说道。

检A停下了一直在敲键盘的双手,看了下旁边一直沉默的检b。检b会心一笑,在座位上摇晃了几下,调整了下坐姿,抬头看向宁致远,宁致远也看向她,那是多么平和从容的神情啊,宁致远不禁内心一颤,他感受到了时间在一个老人脸上留下的印记,那种印记在无形之中有股强大的力量,让你如沐春风却又不敢直视。

检b:“宁致远,对吧,”她面带笑容的看着宁致远,

“是的,检察官。”宁致远回答道。

检b:“我们给了你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了吧。”她笑着说道。

宁:“是的,非常感谢。”此时,宁致远的内心也恢复了平静。

检b:“那接下来,我就回答下你上面提出的疑问,首先我回答你关于程序正义和特殊手段的问题。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前者相信律师都跟你说过了,我就跟你详细说说后者。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法律条文规定,而且法律条文也明确了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客体要件

总体上来讲,行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商品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其中部分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而是依靠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润。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使得采购人员买远不买近,买坏不买好,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排挤合格产品,诋毁其信誉;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市场主体被拒之门外,被一些七拼八凑的“杂牌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而且,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打击盲点。

(二)客观要件

行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繁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行贿罪。这样讲你能明白吗?”她平静的说道。

宁:“核心就是这里面有很大的可以操控的空间,我这个理解对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你这可不是要好好聊的态度,我清楚你内心在想什么,那我就简单点说,看能不能解开你的心结。首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只要本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已经构成罪行了,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用你的话说,这是核心要点。当然,我不否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或者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追究不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比如有种情况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还有就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再者就是考虑到行贿、受贿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这意味着取证的艰难,如果对于一方不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则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如果遇到难以突破的案件,在打击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两难选择之间,由于行贿犯罪相对受贿犯罪来说,对社会危害轻些,检察机关往往就对行贿者进行豁免以获取相应的证据,这种豁免通常包括“强制措施豁免”——由羁押变为取保候审和“刑罚豁免”——对行贿者不起诉。事实上,在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对主动坦白的行贿者以免予追诉的机会。不知道我这样说,能不能解答你心中的疑问?”她的平静让人感到有股莫名的压力。

宁:“你的意思是,承办这样做,究其原因,是从办案实际出发,大多数受贿罪需要行贿人稳定的口供,为了保证行贿人没有心理压力才对行贿人网开一面,对吧。还有考虑到需要行贿人的供述才能对受贿人采取措施以及后续对受贿人定罪也需要行贿人稳定的供述所以只要能对受贿人定罪处罚,行贿人处不处理也就无所谓了,可以这样理解吗?”宁致远认真的说道。

检b:“如何理解纯属个人的事情,我不做评判。我只想提醒你一句,别人做的事情跟你自己做的事情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内在联系,别人是不是会受到惩罚既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对你所犯的罪行有任何正面或反面的影响,我希望你能多想想自己做的事情,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放下所有的侥幸,去面对你应有的惩罚,而不是眼睛老放在别人身上,这样对你有好处。”她不紧不慢的说道。

宁:“我就是想弄明白一件事,为什么有的人作恶多端还能在外面逍遥快活,为什么有的人抱着利己的自私自利的目的低声下气的请求别人帮助却在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之后对之前帮他达成目的的人落井下石,为什么收好处费的人那么多,进来的偏偏是我?”宁致远无奈的问道。

检b:“这句话应该是我问你吧,为什么收好处费的人那么多,进来的偏偏是你?”她睿智的反问道。

宁:“我….”宁致远突然愣住了,他没有想到对方会这么问,而且这一问好像触及了灵魂,这是他从来没有这样想过的。

检b:“年轻人,如果你对这个社会有很多的怨言,有很多的看不惯,这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你总想着从别人身上找原因,总是这山望着那山高,总是嫉妒羡慕别人,而永远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不仔细思考下自己身上的问题,那你就永远成熟不了。依我看,你真的应该好好反省下了。”她耐心的对宁致远说道。

宁:“可凭什么是我反省?我可以反省,我进来了,我认了,但是对于那些从我的帮助中获得了巨大利益的人,现在竟然当面落井下石、掩盖事实,还是在法律和司法程序的面前,如果这样都可以忍受的话,你有想过这会让一个年轻人彻底失去了对司法和法律美好的期待吗?这样的话如何让年轻一代建立对司法和法律的敬畏?”宁致远困惑的说道。

检b:“司法和法律如果仅仅是要让人从别人的惩罚当中去体现的话,那就违背了司法和法律的初衷。司法和法律只是手段,目的都是要教人向善的,司法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它放在你自己心中,而不是别人的行为中,只有你内心有司法和法律,你才能主动修正自己的行为。我告诉你,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行贿人也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虽然有时候行贿人可能没有被立即抓捕或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机关在调查贿赂案件时,往往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起诉和审判,因此,即使行贿人没有被立即抓捕,但只要证据确凿,他们最终还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最后,我需要向你强调的是,打击贿赂行为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无论是受贿人还是行贿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法律角度来看,受贿罪相较于行贿罪更为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受贿罪对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损害通常更大,因此法律对其的惩罚也更为严厉。你戾气太重了,我看了你的整个案件过程,也通过其他渠道了解过你,我相信(虽然做为一名检察官我不应该这么做)你本质上是没什么问题的,你斯文善良,乐于助人,你只是被金钱冲昏了头脑,我跟你说,这不是什么大事,这是很多人都会犯的错误,在我看来不是什么大错误。我看你的口供上之前一位承办也跟你说了类似的话,我也告诉你,你现在的年纪,犯这样的错误,有这样的经历,只要你能学会反思自己,你最终是会有很大的收获的,等你回头看的时候,你就会想起我说的话,做人不能只看眼前,要有长远眼光,遇事不要怨天尤人,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我也年轻过,更看过无数像你这样的年轻人,经历是笔宝贵的财富,前提是你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要知错就改,不要钻牛角尖,你好好想想我说的话。”她说道。

宁致远沉默了,他还是放不下心中的执念。

检b:“跟你说句实话,你这个案子我本可以不来的,但为什么我来了呢,我不是为了说服你来的。是因为看了你的成长环境,你的职业经历,你的家庭关系,你本可以过的很幸福的,都说佛度有缘人,法律也是这样,这么多年的检察官的经历让我明白了一件事,那就是我办的不只是手上的案子,还是案子里嫌疑人的人生。我乐意对一个我认为未来会洗心革面的人多说一些的,虽然这并不符合规定,但执法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的相机抉择的空间,这就是工具,好坏要看具体使用的人,你想想,如果没有了这个空间,那才会让司法和法律冷冰冰的,那司法的温情又何以体现?这个世界上不可能一点恶都没有的,万事万物都是矛盾与对立的统一,都是阴阳互根的,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某种意义上讲,对立就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就像现在,我们的座位是对立的,我们的身份也是对立的。就说眼前吧,你试试你能不能不用大拇指就把衣服上的扣子解开?不能吧,大拇指跟其它四个手指头也是对立的。没有恶,善又该如何体现呢,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颜色了,那就无所谓黑白了,叫它黑也可以,叫它白也可以,是不是?所以,这就回答了你的问题,坏人受不受惩罚,不是以你看到为标准的,也不是以当下为标准的,我们的目标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当然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你只需要对你自己负责就好了,你只需要把你自己的罪赎清就好了,至于别人的恶,你管的过来吗?别人的恶受到了惩罚会减轻你自己的痛苦吗,说的难听点,一个寡妇会因为别人的丈夫死了就感到幸福了吗?我看了你写的材料,你是懂辩证哲学的,但你不能局限在自己利益的狭隘格局中,只要你能尝试着提升下自己的维度和格局,很多你现在的困惑就迎刃而解了,不要因为把太多精力放在别人身上而影响了自己能力的提升,这个道理你要懂,更要这样去要求自己,去努力做到,当然了,这些都是题外话,也超出了我作为一名检察官应该说的范畴。好吧,我就说这么多,希望你能听进去,好好想想。”她说完,对着宁致远点点头。

宁:“我……”宁致远欲言又止。

检b :“好,那接下来我想说说跟你密切相关的事情。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单指他人的行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上述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财物如果是上交公司、企业或单位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将收取的财物归个人所有才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和核心要件是收取的财物是否归个人所有。另外,仅凭转账记录是无法证明你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对犯罪的指控。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如果转账行为是基于正当合法的业务交易、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合理的缘由,那么不能直接将其归类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范畴,这一点你放心,我们会逐笔审查。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的确立,还需要充分收集整合各种有利于案件解决的证据,这包括转账的实际用途、相关资金的来源及其最终流向、涉及的当事人所拥有的职务权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等,这个刚刚你说过了,有公司的审批记录等,我们也会去完善。我可以回答你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定罪证据需要足够充分,并且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证明?,这意味着除了转账记录外,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支持犯罪事实的存在,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都是常见的证据类型。其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所有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查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综合所有证据后,必须能够排除对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宁:“那我对承办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意见是不是可以采纳?我在工作时间之外,付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劳动,是不是对于口供上所谓的事实而言存在着无法排出的合理怀疑?

检b:“证据讲究的是客观,而非个人主观。承办提交的这些资料在客观上就可以认为确凿证据。为什么这么说呢?先说真实和事实,真实的发生在承办介入时已经是过去了,至始至终亲身经历真实的就只有你和客户,这也是为什么要你们双方各自的口供去做对比,但你要明白,无论是你还是你的客户,在承办看来都是主观的说法,都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因为承办本身不经历事实,承办只能根据你们双方的说法对之前发生的事实进行逻辑上的回溯,但是如果你所有的客户都对之前发生的事情有着一致的说法,而你和他们的说法不一样,站在局外人的角度,你觉得谁说谎的可能性更大些?是你还是客户?请你站在承办的位置上考虑下,答案不言而喻吧。反过来说,如果你的说法才是真正的真实,为什么没有一个客户站出来支持你?这才是无法排除的合理性怀疑吧,反过来讲那就是可以排除客户说谎的怀疑,也就是说你说谎了,进而就可以认为客户说的就是符合事实的,也就是真实性没有问题,你的说法只能被认为是想要脱罪的借口。你的说法是纯主观的,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但客户的口供和你们的资金往来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你不能老是自己主观上觉得别人为什么不相信你,那是因为你拿不出让人相信你的理由,就你现在的情况你让任何一个陌生人来评判,都不会有人站在你这边吧。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那你所谓的什么别人是坏人了、小人了,自己说的才是事实了也就只是你的一面之词了,连逻辑上都不可能让人信服的事情,又谈何情感上的认同呢?你要么是真的太天真了,要么是觉的别人都是傻子吗?”她盯着宁致远问道。

宁:“我承认你说的,但不是所有人都认为一件事是对的,就能证明这件事本身就是对的,这是两码事,就像无论一件东西的存在对人们多么有利都不是这个东西必须要存在的理由,是一样的道理。真理不是因为更多的人认可才成为真理的,真理就在那里,不论时代怎么变迁,它都不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孜孜不倦的追求真理,不然如若真理是不断变化的,那我们追求的是个啥?那不就连追求的是啥都不知道了,那就迷茫了。哥白尼的地心说,虽然不被那个时代认可,但这并不影响这个学说的真理性。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看,有一方是不是有明显的利益关系会让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一致的说法?如果是这样的,那你觉得一致的说法跟事实有关系吗,那根本就没关系了,只会跟这一方的利益有关系,既然真实性严重存疑了,那还能做为证据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在我看来,你是陷在你自己的逻辑里出不来了,先不论你的逻辑到底有几分真实,对你有利的你就毫不犹豫的不由自主的编进你的逻辑里,对你不利的你就找借口从恶的角度出发去找别人的问题来为自己开脱。你口口声声说着真实,真实这两个字分量很重的好吗,像你这么不管青红皂白的就拿来用在我看来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你扪心自问下,你所说的这些都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吗?没有经过自己的任何编辑吗?我不是不了解你所处的这个行业跟你的岗位职责,你敢说你口中所说的你职责之外的真的就那么理所当然的是你职责之外的吗?你作为一个区域经理,本身就肩负着为公司在合适的商圈去寻找合适位置的责任,这是你应尽的工作职责,有了这个纲领,那也就意味着对商圈有着清楚而正确的了解是包含在你的工作职责中的,那么我想请问你一下,你在节假日去商圈考察难道不是你调研和了解商圈的一部分吗?你不可能在对一个商圈一点都不了解或者说了解不够全面的前提下就去评估客户自己找的位置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你渎职了。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商圈你都要比客户更了解,更熟悉,这样你才能给出合理的建议,而给出客户合理的建议就是你工作职责的重要的一部分,那你凭什么说你在节假日去商圈考察是你工作职责之外的事?你是对你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有误解吧。还有你说的你打电话给房东,难道你不应该通过这个方式了解商圈内的开店成本吗?无论这个位置是不是你本人找的,你都要打电话了解下吧,另外,你的工作内容就只有帮客户评估已经找好的位置吗?就没有说你要主动去发展合适的位置主动推荐给客户?我看过你的岗位职责,这里面也包含了这些工作吧,那你凭什么这么口口声声、言之凿凿的说这些都不是你的工作内容?我不想一一列举了,我的意思你应该明白,我没有说你说的都不是事实,但我认为绝不是百分百的事实,这还是我个人主观的看法。办案讲证据,退一万步说,就算你说的就是百分之百的事实,我主观上可以同情你的遭遇,但如果你拿不出客观的证据,结果不会有任何改变。”她认真的说道。

宁:“你说的没错,但我估计你这只是单纯的对我的工作职责进行理论上的逻辑分析,当然这是你们的职业惯性,我理解。你的分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是相当完美的,可是放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却有着很大的现实性你没有考虑到。我跟你负责任的讲,首先,这份工作我做了七年,你觉得如果我是想着在工作中怎么渎职或者我会对我的工作不负责任的话,公司能容忍我这样的工作态度七年吗?相反,我在这七年的时间里一路在晋升,在逐步负责更重要的岗位,这还不足以反过来印证我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是受到公司巨大的认可的?按你们的意思,像这样的结论也一定要从别人的嘴里说出来才能算作客观证据,才能算作是事实,从我自己嘴里说出来就是纯主观的,没有可信度,不能算作证据,这多少有点可笑了吧?我理解你们办案的流程和标准,但是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情吧,总有些个特例的吧,就像我的工作态度一样,逻辑上就可以印证的话,就没必要再去用别人的口供去印证了吧,如果你们连这点都还要按部就班的话那你们对于客观证据的取得和定性就纯属刻舟求剑了好吧。我们之所以需要逻辑,就是为了避免再用行为去印证结果而浪费时间,比如你看着我放进一个袋子里五个鸡蛋,又看着我拿出来两个,那里面还有几个?我们不用再去翻开袋子看了,我们用逻辑上想想就知道还剩三个对吧,这就是逻辑的作用呀,我认为逻辑是用来让我们节省精力、更省力的去知道事情的结果的,就跟你们会说节省司法资源一样,不也是通过七个客户的一致口供来断定剩下的五个客户也一定会是相同的说法,所以就不用再去找他们了?一样的道理呀。如过按这个逻辑类比一下,那我接下来的说法也就没必要再找什么别人的口供了来印证了,本身就可以当作客观的证据了,因为在本质上它跟客观的证据有着相同的说服力,我们注重的本身就是证据的说服力而不是形式吧,对吧。我承认你说的我给客户合理建议的前提是对商圈有着更加熟悉的了解,我本人也是这么做的,我所说的工作之外的事情,是我在节假日等工作时间已经对一个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后,然后单纯的是为了寻找合适的门店而一次又一次的再往商圈里跑,我的工作职责是我对一个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后推荐给客户哪些位置可以来让他们自己去花时间精力寻找就好了,到此为止,所有这些工作我都是保质保量完成的,我是问心无愧的。那后来我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在晚上下了班以后,不影响我本职工作的时候,我去已经了如指掌的商圈去寻找合适的门店,这肯定是不需要我自己去做的事情了,也不是我的工作内容之内的了事情了,是纯属客户自己的事情,这是我要说清楚的,劳动报酬。这个客户不说,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亲眼看到我背后找店的努力,但是还是那句话,这个不需要亲眼见到的呀,你去问问所有做我这行的人,一个合适的门店出来是不是要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要经常去看看才能在有店铺出租转让的第一时间拿到,有时一个核心的商圈店铺很抢手,你要去无数次才有可能找到可心的位置,这背后要付出的巨大精力每个做过的人心中都有数的,这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你想想,这样的核心商圈我了解起来难吗,不难吧,越是热闹的商圈了解起来越简单,我的工作就是跟客户说这个商圈、这一排店铺,有合适的你拿下,就好了呀,没问题吧。那接下来客户说自己忙,让我帮忙经常过来找找,找到了就给你劳务报酬,找不到就算了,我找别人帮忙也要付钱的呀,那还不如你直接帮我做算了,公司也没说过我不能和客户有这层关系吧,我是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也只是签署了劳动的内容和劳动的时间吧,不是卖身契吧,也就是说只要我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劳动合同上的事情,我跟公司的契约就得到了合法的遵守,对吗?至于我在工作之外去干什么,那就完全是我的人身自由了吧,你不能说我跟客户是通过公司认识的,然后所有的交流就只能是工作关系了,不能有其它工作之外的任何关系了?那如果这样的话我跟公司签的就不是劳动合同了,那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卖身契了,因为只要我不从公司离职,所有我认识的人,我做的事,都是带着公司赋予我的区域经理这个职位的,那都要以这个职位来审视吗?这就很可笑了吧,地主家的长工也有可以休息的时候,出去像个正常的顾客一样去喝顿小酒的吧,这个时候没人说他是地主家的长工,他就是喝顿小酒的普通顾客呀。那我说这是我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规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劳动报酬不过分吧,我们用脑子随便想想这件事都说的通吧,也没啥问题吧,我一没有耽误工作,二也没有强买强卖,三取得的成果在任何人看来背后都是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的,那为什么我把这个事情讲出来就不能算作证据?就一定还需要客户的口供来才能算作事实?你们有没有想过,客户是可以不说的呀,哪怕他们心里也清楚但他们是可以主观上选择就是不说的呀,但是他们主观上不想说甚至不承认,就能扭曲这个客观上的事实吗?你们口口声声说要尊重客观,你们到底要尊重的是客观本身呢,还是只是客观的形式?我背后付出的这种时间和精力成本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你们为什么就不能尊重尊重?”宁致远有些气愤的说道。

检b:“好吧,我们清楚了你的诉求,你所有的供述我们也都做了笔录,等会打印出来你看看,没有疑议的话你签字、按手印、并在空白处写上:以上内容与我所说一致,无疑议,签名按手印。我们这次来也不是要说服你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检察院跟你的诉求是一致的,都是要把案件的事实过程和逻辑链条搞清楚,我想这个目的我们已经达到了,你提交的每笔资金往来的分类整理的资料律师也已经给到我们了,承办递交的材料和你自己的材料我们都会拿回去研究下,剩下的就让法官去做判断吧。我还是有必要提醒你一句,我们所有的办案流程都是标准化的,也是经过了无数的考验的,程序正义绝不是你口中的刻舟求剑,程序正义本身就是通过程序的标准执行来达到正义的目的,这点你可以自己去体会。”她义正严辞的说。

宁:“好的,我感谢你们今天来这里听我说了这么多,也跟我说了这么多,了解的、建议的、劝导的、思考的,同一件事,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身份,看法不一致很正常,我们都没有上帝视角,都受着自身立场的影响和约束。但是我也想提醒一句,我们生而为人,我相信我们还是通过情感来相互连接的,情感是第一的,逻辑是第二的,是后来的,我清楚的知道有些事情我们必须借助逻辑去分析、去还原,没有办法,时间不可能倒流,但我们至始至终也绝对不能忘记,情感才是温暖的,逻辑只是冷冰冰的,逻辑是可以有好多种解读的,但情感却是当下实实在在的一种感受。所以,我仅从情感的感受上,因为我从头到尾经历了这一切,我没有办法忍受一个人的两面三刀、翻云覆雨、自私自利、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说谎、对他人落井下石,我觉得这是不道德的,也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可以接受法律对我的公正裁决,但同样也是从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出发,我一定要把他们的这副恶心的嘴脸和肮脏的行为说出来,无论他们的结果如何,我都要让黑暗的东西去感受下光,去感受下黎明,好让他们以后能在主观的选择上也带点光,带点温暖,也不只是冷冰冰的利益。”宁致远慷慨激昂的说道。

检b:“从情感上讲,我能理解你的感受。但抛开案子不讲,我以我五十多年来的人生经验跟你说几句,只有当你自己的修为越来越高的时候,你才会有能力开始真正理解周围的每一个人,你会猛然发现他们没有好坏,没有对错,只是他们处在不同的能量频率当中,显化出不同的状态,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明白了这一点,你才会生出真正的爱和慈悲,你才会对所发生的一切接纳和包容,善待及真诚,所有的这些听起来很大的词语都不是嘴上说说那么简单的,都是要落实到行为中去慢慢感悟的。你慢慢会明白一个道理:别人待你如何,那是你的因果,但你待别人如何,却是你的修行。因果有轮回,苍天饶过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只管善良,不要去怨恨别人,怨恨会伤到自己。把一切交给时间,与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与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人最傻的行为就是急着要结果,得不到便又急又闹,殊不知老天安排的比你自己选的更好,更周到,冥冥之中自有天意,一切都会是最好的安排。”她带着些老者的口吻说道。

宁:“我能明白你的意思,我们处在不同的年龄段,人年纪越大,看事情越全面,也越能接受,但前提是您年轻的时候有着不少的经历,我到了您的年纪,我相信我会理解你所说的话。但是年轻的时候,就是去争、去表达、去碰壁的时候,我明白人只有自己变强大了,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才会被别人尊重,自己也才有能力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这个能力不是凭空而来的,就像一个很好很赚钱的店一样,背后都是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汗水的。我听您的,我不会去着急的想要个结果,我只管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好了,我不急,我已经没什么可失去的了,米兰昆德拉说的好,我们从来不会失败,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取得胜利,要么是学到东西,都挺好。”宁致远认真的说道。

检b对着宁致远点了点头,看了旁边的检A一眼,问道:“都好了吗,好了拿给他签字。”检A说:“好了。”边说边拿了一沓纸给宁致远,宁致远按要求弄好以后,还给检A。检b看着宁致远,对他说:“那这次就这样,案子也都很清晰了,如果你这边没有什么新的材料要提交的话,我想我们以后也不用再过来了,那这样的话再次见面就是在法庭上了。快过年了,也提前祝你新年快乐,别的我就不多说了,既来之则安之,过好当下吧。”宁致远听了有些莫名的感动,一直以来带给他的感受都是,这么多的公职人员,承办也好、管教也好,大部分都根本不拿他们嫌疑人当人看,甚至觉得他们猪狗不如、丧尽天良。可今天这位老检察官的一番话,尤其是在临近过年的时候,让他感动不已。他哽咽着对检b说道:“谢谢,真的谢谢,我会的。也祝您新年快乐,工作顺利。”“那好,我们下次见。”检b说着,跟检A一起推门走了出去。

透过他们推门的瞬间,宁致远看到,外面是冷冰冰庄严耸立着的高墙电网,上面洒满了金灿灿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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